(2014)南刑初字第12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黄琪聪、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4)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黄琪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任某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参与规划设计条件核实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潘某某、施某某、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颜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曾某某、黄某乙等人贿赂现金人民币16000元、总面值人民币33000元的购物卡和面值人民币1188元的提酒卡,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南安市水头镇怡景园项目工地,非法收受怡景园项目负责人李某乙贿送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为该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南安市武荣大厦楼下,非法收受泉州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建人员施某某贿送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为施某某报送的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3、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南安市武荣大厦办公室和楼下,先后2次非法收受南安市水头镇海湾广场项目管理人员王某甲贿送的面值计人民币6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为该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4、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南安市武荣大厦办公室,先后6次非法收受南安市鑫溢房地产项目和山水花园城项目负责人潘某某贿送的面值计人民币115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为该些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5、2012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南安市武荣大厦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南安市金达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赖某某贿送的面值计人民币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为该公司报送的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6、2012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南安市武荣大厦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甲贿送的面值计人民币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为该公司报送的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7、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南安市武荣大厦办公室,先后5次非法收受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建员颜某某贿送的面值计人民币4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为颜某某报送的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8、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南安市水头镇力嘉广场,非法收受力嘉城市广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王某乙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为该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9、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南安市武荣大厦办公室,非法收受南安市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贿送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为该公司报送的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10、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泉州180医院前一餐馆,非法收受泉州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该公司报送的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11、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南安市武荣大厦办公室,非法收受福建陶然一品投资有限公司经理黄某乙贿送的面值人民币1188元的提酒卡,为该公司报送的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12、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南安市武荣大厦办公室,先后2次非法收受南安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贿送的面值计人民币25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为该公司报送的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13、2013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南安市某职务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南安市武荣大厦办公室,先后2次非法收受南安水头海联创业园F地块项目管理人员张某某贿送的现金计人民币5000元,为该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谋取利益。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掌握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收受李某乙贿赂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后于2014年3月25日将该线索移交给南安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8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到南安市城乡规划局将被告人黄某甲带回审查。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除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外,且主动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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