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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1543号(2)
四、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女式摩托车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黄晓瑜
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
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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