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南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银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4时30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石井镇皇朝夜总会往石井镇成功北路方向行驶,至石井镇成功北路客拉客牛肉店门口时,被在该处设卡的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测试,被告人田某的呼气酒精浓度为89mg/100ml。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田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审理中,被告人田某自愿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南安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南安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田某矫正条件一般。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车辆照片,驾驶证及行使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档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酒精检测报告书,罚金收据,审前社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田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田某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苏锦裕
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
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筱玫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