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德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4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乙,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9月间,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伙同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均已判决)等人在德化县上涌镇门头村后格角落一幢废弃的旧厝内开设赌场,召集赖某一、徐某某、赖某二等十余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天地贡”为赌博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赖某甲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赖某乙分得人民币5000元。期间,被告人赖某甲携带赌资人民币2万元到该赌场参与赌博;被告人赖某乙携带赌资人民币1万元到该赌场参与赌博,从中牟利人民币1万元。
2、2011年1月间,被告人赖某甲在赖锦梁(已判决)召集下伙同赖某寅(已判决)等人在德化县汤头乡福山村牛头岭一幢旧厝内开设赌场,召集赖某一、徐某某、赖某二等十余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天地贡”为赌博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渔利。被告人赖某甲分得人民币1200元。
另查明,1、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赖某甲被德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赖某甲在第一、二次讯问中未如实供述其罪行,在随后的讯问中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赖某乙被德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赌资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4200元、20000元。3、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赖某乙因赌博被德化县公安局罚款400元。4、被告人赖某乙系三级肢体残疾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追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残疾人证,证人赖某一、徐某某、赖某二的证言,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及同案人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赖某己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始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乙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乙侦查期间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退出全部或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赖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给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赖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赖某甲扣押在德化县公安局的赌资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4200元,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赖某乙扣押在德化县公安局的赌资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赖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荣 平
人民陪审员 张 贵 培
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龙 川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