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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2015年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周瑞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德化县城关以要与易某某结婚为由,虚构要办理信用卡、装修房子等事实,骗取易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2年2月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林某某在德化县城以要与林某甲结婚为由,虚构要以房产、汽车作为陪嫁等事实,索要聘金、彩礼等财物,先后骗取林某甲人民币13.15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未骗取林某甲“酒鼓钱”人民币13500元,不应将13500元计入诈骗总数额。案发前,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的钱物应在诈骗总数额中扣除。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但辩称:1、案发前,被告人林某某已经退还给易某某、林某甲人民币2700元、39000元,并购买一台2490元的冰箱给林某甲,以上合计44190元应在诈骗总数额中扣除;2、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林某某以结婚为幌子,先后骗走易某某、林某甲人民币合计15.15万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德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林某某退赔林某甲1万元。经德化县中医院检查,被告人林某某现怀有身孕。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1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化名“林兰兰”与易某某相识后,谎称欲与易某某结婚,以欲办理信用卡供结婚使用和装修陪嫁婚房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易某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分三次退还易某某人民币共计2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甲、苏某甲证言互相印证,证实:2011年11月至12月间,其经营的福州至德化线路客车(闽AY8925)曾雇佣一名叫“兰兰”的女子做售票员。
2、被害人易某某陈述,2011年11月间,其在闽AY8925客车上认识售票女子“林兰兰”。随后,开始交往。交往中,该女子说要与其在2012年5月1日结婚。2011年12月间,该女子以要办理30万元牡丹卡供双方结婚使用为由,向其索要办卡费用1万元。次日,其给该女子1万元。2012年4月间,该女子说她父亲在进城大道水车边购买一套婚房,向其索要装修费用4万元。当日,其给该女子1万元。案发前,经其讨要,该女子分别还给其人民币1900元、500元、300元,合计2700元。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2011年11月间,其化名“林兰兰”在德化往福州客车上做售票员时认识易某某。随后,开始交往。一个月后,其说要与易某某在2012年5月1日结婚。2011年12月间,其骗易某某说要办30万元的牡丹卡供双方结婚使用,向易某某索要办卡费1万元。次日,易某某给其1万元。2014年4月间,其骗易某某说她父亲在进城大道水车边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向易某某索要装修费4万元,当日,易某某给其1万元。案发前,其分三次退还给易某某人民币2700元。
4、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证人陈某甲、苏某甲辨认被告人林某某就是曾在闽AY8925号客车做售票员的女子“兰兰”;被害人易某某辨认被告人林某某就是骗取其钱财的女子。
(二)2012年2月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林某某化名“林木兰”与林某甲相识后,以要和林某甲结婚为由,捏造娘家会陪嫁房产、汽车等事实,为取得林某甲信任,被告人并交付给林某甲一本伪造的房产证,先后骗走林某甲聘金及“酒鼓钱”等彩礼款共计人民币13.1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退还林某甲及家人钱物共计41490元(包含价值2490元冰箱一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乙陈述,2012年间,其子林某甲带“林木兰”回杨梅乡和顺村家中居住。因查出怀孕,该女子要求结婚,并索要“聘金”7万元、“婚担”4千元、“酒钱”7千元、“烟钱”6千元、“买衣服、金器钱”25000元、“糖钱”6千元、“酒鼓钱”13500元。同年4月,该女子叫其全家到湖前她父亲“林培锋”家中协商婚嫁事情。之后,其给该男子“聘金”5万元,婚前给该男子44000元,加上直接给“林木兰”的钱,其总共给“林木兰”父女131500元。2012年6月19日(农历五月初一),其子到城关迎娶“林木兰”。2012年12月20日(农历十一月初八),“林木兰”自称为林某甲生育一男婴。案发前,“林木兰”给其18000元;给林某甲3千元;给其丈夫林某丙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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