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刑初字第273号(2)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上缴国库。
六、扣押在德化县公安局的红豆杉原木5节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延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龙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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