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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福建某某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现暂住福建某某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吴某某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对福建某某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同宿舍舍友吴某某不满,遂产生抢劫吴某某的念头。2014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预先以削水果需要为由,向同事王某某借来一把折叠尖刀,后回到其居住的公司员工宿舍512室,从后面持刀架在吴某某脖子上,对吴某某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吴某某当场反抗并呼救,反抗过程中致吴右手中指指甲脱落,甲床暴露、出血,后张某某所持的折叠尖刀被闻讯赶来的王某某抢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属实。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害人吴某某参加诉讼,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害人吴某某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至今尚未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作案工具折叠尖刀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22时30分许,其在某某机械厂员工宿舍512室上网时,看到同宿舍舍友张某某走进宿舍并关门。突然,张某某拿一把刀架在其脖子上并对其讲要抢劫他,其骗张某某说没钱,要到外面取,但张某某不让其走,其趁张某某不注意时,抓住张持刀的手臂并大声呼救,后其同事赶到现场将张某某所持刀具抢下,并证实自己手指受伤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要削水果找其借了一把水果刀。过了一会儿,其听到张某某宿舍有吵闹的声音便走过去看一下,看见吴某某一手抓住张某某持刀的手腕并将张某某按在地上,其赶紧将张某某手中的刀抢下,张某某还声称要抢吴某某的钱。后张某某及吴某某均报警。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8日22时30分许,其在宿舍睡觉,迷迷糊糊听到桌椅碰撞的声音,其醒来后发现张某某宿舍传来呼救的声音并看见王某某跑出来。其与王某某同时跑到张某某宿舍门口,看见张某某持刀坐在地上,吴某某蹲在地上用双手抓住张某某,王某某跑过去抢下张某某手中的刀具。后张某某及吴某某均报警。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晚上,其从泉州某某饭店参加婚宴后回到某某机械厂门口时,突然想起对同宿舍舍友吴某某的不满,遂产生抢劫吴的念头。路过其朋友王某某宿舍时,其谎称削水果需要,找王某某借了一把水果刀,随后回到自己宿舍并在厕所酝酿如何对吴某某实施抢劫。酝酿了二分钟左右,其将水果刀打开,右手持刀走出厕所,见吴某某正背对着自己在上网,就从后面走近吴某某,右手持刀架在吴的脖子上并问其是否有钱,吴某某谎称钱在外面,并用手抓住其右手手腕并朝宿舍门口位置走去。吴某某走到宿舍门口时就打开宿舍门并朝外面喊救命,随后王某某及其同事赶过来,将其手中的刀具抢下。案发后,其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5、折叠尖刀、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为折叠尖刀,该刀具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从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一寸免冠相片中辨认出8号相片上的男子是吴某某并指认出福建某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512室系其抢劫吴某某的地点;被害人吴某某从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一寸免冠相片中辨认出8号相片上的男子是张某某。
7、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位于福建某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512室的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8、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泉)公(刑)鉴(DNA)字(2014)8219号DNA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提取自刀具的指甲碎片经DNA检测,支持为吴某某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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