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洛刑初字第22号(3)
8、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其于2013年底开始与苏某甲实施诈骗,2014年年初,其又叫来同村的高某乙和在网上认识的“某某”一起实施诈骗。后来,“某某”与其他人合不来就先离开了。刚开始先用QQ加了一些群,然后在群里发布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广告,如果有人要办理,就让他们提交个人资料。过了两三天,再使用改号软件将电话改成银行的客服电话打给对方,告诉他们卡已办好,但需先交500元工本费,在对方相信并汇款后的两三天,再次用改号软件将电话改成对方住处附近的一家酒店的号码后打给对方,告诉他们卡已送到,要求对方再交信用卡2%的手续费。平时四人都有用QQ昵称“上海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对方聊天,取钱四人都有取过,但主要还是其去取的多,其平时还负责买菜做饭。诈骗用的电脑是苏某甲买的,手机是其买的,还有改号软件、QQ号码及银行卡都是网上购买的。扣除房租等费用,其与苏某甲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多元,高某乙和“某某”还在学,基本没分到钱。后来,觉察到警察在查,就离开出租房,并将所有的电脑等物品扔到江里。在诈骗期间,其个人成功骗取了大约20人左右,分布在全国各地。户名梁某某,卡号为某某的银行帐户,是其与苏某甲等人专门用来诈骗的银行帐户,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汇入该帐户的钱都是合伙诈骗来的钱。
9、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高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24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17为同案人苏某甲;被告人苏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24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17为同案人高某甲;证人高某乙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24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5为被告人高某甲、编号17为被告人苏某甲。
10、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两名被告人从银行ATM机上领取诈骗他人的钱款。
11、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本案涉案的被害人被骗后将钱款打入帐户名为梁某某的银行卡内。
12、抓获经过等工作说明,证实两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且被告人苏某甲具有投案情节。
13、扣押物品清单、冻结财物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苏某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800元。
14、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出生年龄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均供述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其二人除了实施诈骗犯罪外,没有从事其他任何职业,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也就是说,两名被告人在此期间的经济收入完全是靠诈骗获得的。而被告人高某甲供述其所购买的两张用户名为梁某某的银行卡(即起诉书指控的两张银行卡),除了作为诈骗所用,没有其他用途。同案人苏某甲的供述及证人高某乙的证言也能相互印证。因此,本案指控被告人实施第一起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高某甲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伙同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不特定人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804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虚假信息诈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㈡项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供认其拥有的银行帐户是专门接受虚假信息诈骗钱款的,帐户内款项来源虽未查到被害人或只查到部分被害人,该帐户内的金额可认定为诈骗数额。而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供述所拥有的用户名为梁某某的银行卡除了收取诈骗钱款外,没有其他用途。故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诈骗犯罪证据不足,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提出被告人高某甲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高某甲归案后没有退赃、苏某甲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时缴交)
二、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
三、被告人苏某甲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800元按照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四、责令被告人高某甲、苏某甲继续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2241.9元,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洪羚燕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