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洛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大专学历,曾任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刑诉(2014)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明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其担任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洛江区民爆物品等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许某某、黄某甲、林某某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900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67000元、购物卡2000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无前科、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担任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洛江区民爆物品等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许某某、黄某甲、林某某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900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67000元、购物卡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2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汪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原泉州市洛江区某某民爆服务站负责人许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7000元。
⑴2002年至2004年的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汪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许某某为感谢其平时对爆破工程施工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各人民币2000元,三年共计现金人民币6000元。
⑵2005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汪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五次非法收受许某某为了感谢其平时对爆破工程施工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各人民币5000元,五年共计现金人民币25000元。
⑶2002年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非法收受许某某为感谢其在办理爆破相关证照过程中提供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⑷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非法收受许某某为感谢其对虹山乡公路爆破工程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⑸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非法收受许某某为感谢其对河市镇万亩开发区爆破工程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⑹2009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非法收受许某某为感谢其平时对爆破工程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门口,非法收受罗溪镇某某火工品仓库老板黄某乙通过其弟黄某甲代为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黄某乙在火工品仓库检查验收方面提供关照。
3、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丰泽区某某小区里,在车内非法收受林某某为感谢其在林某某开设洛江区双阳街道某某KTV过程中给予的关照而贿送的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2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举报网上在逃人员线索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分别抓获网上在逃人员二名;被告人汪某某举报贩卖毒品案件线索二条,协助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贩毒人员二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2002年到2009年,在其担任洛江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期间,收受许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7000元。分别是:①2002年至2004年春节前,许某某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对他的爆破工程提供关照,遂以拜年的名义,在这三年的春节前均送了现金人民币2000元,三年共计人民币6000元。②2005年至2009年春节前,许某某同样是以拜年的名义在这五年的春节前均送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五年共计人民币25000元。③2002年,许某某为了成立某某民爆服务队,需要办理爆破营业执照,到其办公室请求关照,其同意了并签字。许某某顺利办证后,送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④2006年的一天,许某某在做虹山公路的爆破工程时,在其办公室也送了现金人民币6000元。⑤2007年的一天,许某某在做河市镇万亩开发区的爆破工程时,也是在其办公室送了现金人民币10000元。⑥2009年中秋节前后,许某某到其办公室,送了月饼和现金人民币5000元。这些都是收受许某某的钱款,因为他是双阳火工品仓库的负责人,该仓库的运输、使用、储藏、买卖等都需要其最后审批和签字,许某某为了与其搞好关系才送的钱。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