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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刑初字第276号(3)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汪某某暂扣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六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羚燕
代理审判员  林毅高
人民陪审员  尤静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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