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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2014年11月14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和辩护人王国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许某乙、黄某乙、洪某某、黄某甲、王某某、郑某某、林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刑)合伙出资成立“公司”,利用设置好的“豪杰网”(又称“金龙网”)赌博网站开始组织赌博活动。同年6月,洪某某又纠集了吴某某、林某甲及许某丁(另案处理)入股参与网站利润分成。在整个网络赌博活动中,洪某某负责现金财务及赌资结算,黄某甲负责制作财务报表,联系维护网站等事项,被告人许某甲及其余股东均以各自股份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该网站足球赌博活动从2010年7月12日至11月22日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882080163.4元;“六合彩”赌博活动从2010年10月14日至11月22日及另外三期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61405104元;“百家乐”赌博活动从2010年4月5日至11月22日共接受投注人民币392061元。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许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后于2014年11月12日又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书证和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因归案后动员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具有立功表现,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许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间,洪某某、黄某甲(均已判刑)合谋利用互联网设立赌博网站,通过发展下线代理接受他人网上投注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联系了刘某某(已判刑)为其设立赌博网站“豪杰网”(又称“金龙网”)、租赁服务器以及负责该网站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等事项。2010年3月,被告人许某甲伙同洪某某、黄某甲及许某乙、黄某乙、王某某、郑某某、林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刑)合伙出资成立“公司”,利用设置好的“豪杰网”赌博网站开始组织赌博活动。该“公司”股份分为100股,其中黄某甲占28股、郑某某占10股、林某乙占6股、陈某某占15股、被告人许某甲及许某乙各占18股、黄某乙占5股,并约定由洪某某、王某某先抽取“公司”盈利的15%后,剩余盈利再由上述股东按各自所占股份进行分配。同年6月,洪某某又纠集了林某甲、吴某某(均已判刑)及许某丁(另案处理)入股参与网站利润分成,并将“公司”股份扩大至110股,其中林某甲占4股、吴某某、许某丁各占3股,其余股东的占股情况不变。该网站以足球世界杯比赛和世界各国的足球联赛以及“六合彩”、“百家乐”为赌博标的,上下线之间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的方式结算投注和输赢的金额。在整个网络赌博活动中,洪某某负责现金财务及赌资结算,黄某甲负责制作财务报表,联系维护网站等事项,被告人许某甲及其余股东均以各自股份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该网站足球赌博活动从2010年7月12日至11月22日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882080163.4元;“六合彩”赌博活动从2010年10月14日至11月22日及另外三期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61405104元;“百家乐”赌博活动从2010年7月26日至11月22日共接受投注人民币392061元。
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许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许某甲又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投案前及投案后,被告人许某甲规劝促使因涉嫌犯贪污罪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甲、洪某某、许某乙、许某丙、孙某某、郑某某、林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林某乙、许某丁、王某某、吴某某、龚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投注网页截图,网站报表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许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于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仍再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归案后规劝促使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可视为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甲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及建议据此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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