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458号(2)
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人民币七十万元,余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尤祖荣
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
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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