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48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甲,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许宗炎,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曾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07年9月5日被福建省安溪县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1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宗炎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甲、被告人许宗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许宗炎事先预谋抢劫后,到石狮市九二路569号CHANNELS-31服装店内,以试穿衣服为由,在该服装店试衣间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汪某甲多刀后,逼迫汪某甲交出收银台抽屉的钥匙,后抢走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经法医学鉴定,汪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2014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许宗炎事先预谋抢劫后,到厦门市湖滨南路277号“台湾超市”内,使用水果刀威胁,强行将被害人许某甲拉到该超市的卫生间内,并用草绳捆绑许某甲,后因许某甲反抗并被群众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许宗炎即逃离现场,后被群众追赶至湖滨中路闽南大厦路段时,强行坐进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内,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某搭载其离开现场,并持水果刀劫取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许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在安溪县二环路万通汽车服务中心抓获被告人许宗炎。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甲、许某甲等人陈述;3、证人姚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宗炎的供述和辩解;5、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石狮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许宗炎、被害人汪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宗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宗炎在实施抢劫许某甲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宗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甲诉请判决被告人许宗炎赔偿医疗费33263.09元、误工费25650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30000元,合计人民币95033.09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许宗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意见,并表示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甲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许宗炎事先预谋抢劫后,到石狮市九二路569号CHANNELS-31服装店内,以试穿衣服为由,在该服装店试衣间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汪某甲多刀后,逼迫汪某甲交出收银台抽屉的钥匙,后抢走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经法医学鉴定,汪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2014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许宗炎事先预谋抢劫后,到厦门市湖滨南路277号“台湾超市”内,使用水果刀威胁,强行将被害人许某甲拉到该超市的卫生间内,并用草绳捆绑许某甲,后因许某甲反抗并被群众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许宗炎即逃离现场,后被群众追赶至湖滨中路闽南大厦路段时,强行坐进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内,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某搭载其离开现场,并持水果刀劫取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许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4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在安溪县二环路万通汽车服务中心抓获被告人许宗炎。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甲为农业家庭户口,其受伤后到石狮市医院住院治疗共31天,支出医疗费用为人民币33263.0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汪某甲陈述,证实她是石狮市九二路569号CHANNELS-31服装店的店员。2014年10月22日12时30分许,一名男子到CHANNELS-31服装店内,以试穿衣服为由,在该服装店试衣间持水果刀将她捅刺十几刀后,逼迫她交出收银台抽屉的钥匙,后抢走收银台内的现金大概为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许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5日21时许,她在厦门市湖滨南路277号“台湾超市”上班时,一名年轻男子到“台湾超市”店里,使用水果刀威胁,强行将她拉到该超市的卫生间内,并用绳子捆绑她,因她挣扎,该男子用水果刀刮到她的左手,后被群众发现,该男子就跑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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