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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52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1973年10月0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狮市。曾因赌博于2010年4月1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7****1419,后因挂失变更为6227****2581)并透支使用。截至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1961.91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2、2010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4367****9711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24.38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归还全部透支本金。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向本院出具其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的评估意见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报案委托书、报案报告、关于陈某某信用卡透支利息计算的说明、信用卡申请材料、额度调整历史记录、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清帐通知书、个人信用报告、户籍证明、银行汇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6886.29元,属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归还全部透支本金,相应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并在案件审理期间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陈某某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顺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曾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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