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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5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申办1张信用卡(卡号:6228110009153297)并透支使用。截至2014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4941.23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归还透支本金。
2、2012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527422249109926)并透支使用。截至2014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999.68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2015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某证言,报案报告,授权委托书,信用卡申办材料,个人信用报告,交易明细,关于信用卡逾期账号计息的说明,催收记录,汇款收据,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7940.91元,属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归还大部分透支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九十九元六角八分,发还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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