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53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抓获,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伙同龚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先后2次由被告人任某某及龚某某雇乘被害人的摩托车至晋江市新塘街道办事处杏坂社区、石狮市宝盖镇雪上村,后被告人任某某及龚某某故意摇晃摩托车,从而摔倒在地,被告人任某某假装受伤。随后,龚某某纠集被告人何某某及高某某到现场,要求被害人将被告人任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在医院以赔偿医药费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第1起因被害人报警而未果,第2起被害人支付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和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第1起敲诈勒索犯罪属犯罪未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5条第1款、第2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均辩称其没有事先预谋。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伙同龚某某、高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任某某和龚某某在晋江市新塘街道办事处上郭灯控的路口雇乘魏某某的摩托车。当车行至晋江市新塘街道办事处杏坂社区中环精品家具厂旁边的小路上时,被告人任某某及龚某某故意摇晃摩托车,从而摔倒在地,被告人任某某假装受伤。随后,龚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到现场,要求魏某某将被告人任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在晋江市陈埭镇友好医院以赔偿医药费为由,向魏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后因魏某某报警而未得逞。
2、2014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伙同龚某某、高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任某某和龚某某在石狮市西洋公园雇乘杨某某的摩托车。当车行至石狮市宝盖镇雪上村钢筋集中加工场门口的小路时,被告人任某某及龚某某故意摇晃摩托车,从而摔倒在地,被告人任某某假装受伤。随后龚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何某某及高某某到现场,要求杨某某将任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在石狮市华侨医院以赔偿医药费为由,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
2014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伙同龚某某雇乘王某某的摩托车到石狮市宝盖镇雪上村钢筋集中加工场门口的小路上,欲采取同样手段再次实施敲诈勒索时,被杨某某发现将龚某某抓获并报警。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厦门铁路晋江站售票厅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31日,被告人任某某在G60沪昆高速枫泾检查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7日23时许,龚某某及另一名男青年从石狮市西洋公园雇乘其摩托车至雪上村往西滨农场的小路上,该二人故意摇晃摩托车致摔倒在地,其中一名男青年称腰摔骨折,龚某某则打电话叫了高某某和另一名男青年到现场来,并一直拍照,随后对方要求其将受伤的男青年送至石狮市华侨医院检查。到医院检查后,对方要求其赔偿医药费一万元,其拒绝并要报警,对方叫其不要报警要私了,后其给了受伤男青年5000元作为赔偿。其回家后,感觉自己被骗了。2014年8月29日20时许,其和朱某某发现龚某某和一名男青年雇乘王某某的摩托车至雪上和西滨农场的小路上,采用同样的手段要叫王某某送其到医院检查,随后其报警抓获龚某某,另外那名男青年跑掉了。经其辨认,龚某某、高某某系参与对其敲诈勒索的男青年。
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和龚某某雇乘其摩托车至雪上往西滨的小路上,后该二人摇晃摩托车致车辆摔倒在地,被告人任某某称腰摔伤,龚某某则打电话叫被告人何某某及高某某到现场,后对方要求送伤者到陈埭镇友好医院。在医院时,对方要求其赔偿医药费3000元,其不同意,后来就报警了。经其辨认,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及龚某某、高某某系参与对其敲诈勒索的男青年。
3、证人孔某某、朱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7日,孔某某接到杨某某电话称载了二个客人摔倒,孔某某在去现场的路上遇到朱某某,其二人就一起到现场,被告人任某某摔倒坐在地上,龚某某打电话叫了被告人何某某及高某某到现场,他们就一起把对方受伤男子送到华侨医院检查,后来对方要求私了,杨某某赔了对方5000元。同月29日20时许,其和杨某某、朱某某一起在往西滨农场的小路上发现对方两名男子采用同样的方法准备敲诈王某某,他们就一起将龚某某抓获并报警。经其辨认,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及龚某某、高某某系向杨某某勒索财物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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