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336号(2)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林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林某甲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裤子一千五百六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书雄
代理审判员 吴斌斌
人民陪审员 李岩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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