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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通许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通许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正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均务工于位于石狮市濠江路天恒国际大厦10楼的百祥投资公司。2013年年底,被害人冉某甲的朋友杨某某向百祥投资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冉某甲担任保证人。2014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因杨某某无法归还借款,遂伙同“三壮”、“小郭”(均另案处理)将冉某甲带至百祥投资公司,采用暴力殴打及威胁手段要求冉某甲还钱。因杨某某及冉某甲的弟弟冉某乙归还了人民币3万元借款,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于同月4日1时许释放冉某甲。2014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在百祥投资公司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得到被害人冉某甲的谅解。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没有意见,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均务工于位于石狮市濠江路天恒国际大厦10楼的百祥投资公司。2013年年底,被害人冉某甲的朋友杨某某向百祥投资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冉某甲担任保证人。2014年10月2日16时许,因杨某某无法归还借款,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遂伙同“三壮”、“小郭”(均另案处理)将冉某甲带至百祥投资公司轮流看管,还采用暴力殴打及威胁手段要求冉某甲还钱。因杨某某及冉某甲的弟弟冉某乙共归还了人民币3万元借款,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于同月4日凌晨1时许释放冉某甲。
2014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在百祥投资公司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同月29日,被害人冉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冉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之前为朋友杨某某向百祥公司做担保借款5万元,利息是百分之五,现杨某某没还钱又找不到人,百祥公司就要其还钱。2014年10月2日16时许,两名男子将其带到位于石狮市天恒国际10楼的百祥投资公司谈还钱的事。到公司后,小刘等人逼其打电话借钱来还,还将其关在房间里,并有两个人轮流看着。期间其左肩膀被打了几下,脖子被掐过,脸上被打了很多巴掌,他们还拿刀威胁其不还钱就要砍其。后来杨某某转账2万元、其弟弟筹了1万元来还,到2014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小刘等人将其带到德辉广场附近让其回家。其辨认出被告人刘某甲系“小刘”,被告人石某某系睡觉时看管其的男子,被告人刘某乙是找其弟弟拿钱的男子。
2、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百祥投资公司,公司没有注册,只是租用石狮市天恒国际1003房间,并拿50万元出来放贷,还请了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负责放贷和收债。平时主要是刘某甲他们找到那些需要借钱的工厂老板,考察后向其汇报,最后由其决定是否借钱,月息为3%、4%、5%不等。钱借出去后,刘某甲他们每月上门收利息,顺便看工厂有无经营。其把公司的事情都交给刘某甲,如果借款的工厂没有经营,他们就会主动去追对方还钱,一般没汇报,要到钱后才会跟其说一下。2014年10月初的一天,刘某甲拿了3万元给其,说一个叫杨某某的人借钱后没钱要跑路,他们去找担保人要回3万元,这是刘某甲事后才告诉其的。
3、谅解书、收据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乙向冉某甲的弟弟冉某乙收取1万元,还证实被害人冉某甲对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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