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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刑初字第1734-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耗子”),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金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4)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凌晨,钱某某指使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均已经判刑)、王某重(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郭某某打砸石狮市灵秀镇石泉路380号郭某经营的风云烤吧烧烤店。同日2时许,李某某驾驶钱某某提供的闽C380Y1小客车搭载被告人郭某某及王耀彬、朱某某、王某重到上述烧烤店,被告人郭某某及王某某、朱某某、王某重持钢管、锤子对该烧烤店进行打砸,损坏1块澳柯玛冷藏箱玻璃、12.32m2的玻璃门及玻璃幕墙、10套餐具(总价值人民币2222.4元)。2014年8月7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樟井村抓获钱某某,在石狮市灵秀镇半月湾公寓701房间抓获李某某,在石狮市灵秀镇洋下万兴源公寓405室内、505室内分别抓获王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在石狮市灵秀镇洋下逸馨公寓402房间抓获朱某某。2014年8月17日,钱某某的家属与郭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人民币2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公安人员于2015年3月18日在石狮市灵秀镇金相路源发网吧对面纹身店内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陈述,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有关照片,扣押清单、车辆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222.4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案被告人钱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可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本院传唤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妨害刑事诉讼活动进行,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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