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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593号(2)
三、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
四、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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