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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29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女,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赁的石狮市濠江路濠江明珠小区一楼百家缘会所包厢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8月15日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及4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19750元(该款已由石狮市公安局收缴)及麻将1副。
2015年3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人员抓获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石狮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并作出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被告人林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证人许某某、李某某、邱某某、胡某某、谢某某、蔡某某、龚某某、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查获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交款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及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固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的情况,可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林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赌具麻将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尤祖荣
审 判 员  谢良荣
人民陪审员  黄清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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