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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46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起,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位于石狮市锦尚镇祥益水洗厂门口的小卖部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9月10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抓获15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具麻将4副及赌资人民币10845元。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的赌资人民10845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8000元。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量建(2015)6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李某某、邱某某、陈某甲、唐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尹某某、龙某某、陈某乙、孙某某、韦某某、陶某某、丁某某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蔡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和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具麻将四副,予以没收;被告人蔡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少如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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