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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59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西省宜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勇、曾嘉湘,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曾嘉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起,被告人廖某某在石狮市凤里街道联兴路16号巷30号店面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及14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25780元、赌具扑克牌、麻将各1副。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000元。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5780元已被收缴。被告人廖某某曾因二次赌博于2013年10月30日、2015年1月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300元。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量建(2015)12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毕某某、张某甲、万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章某某、林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方某某、洪某某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廖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曾因两次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廖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根据本案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其有两次赌博违法劣迹,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具扑克牌、麻将各一副,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廖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少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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