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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54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永春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石狮市宝盖镇鞋城B区其经营的百家旺超市内,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同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及5名参赌人员,并扣押20余人购买“六合彩”的销售收据33份。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永春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并作出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被告人刘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证人黄某某、陈某某、邹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现场照片、记帐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罚金收据、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及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聚众赌博的时间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向本院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良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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