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狮刑初字第64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C67136小汽车至石狮市石灵路万国会酒吧门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查获工作说明、户籍证明、酒精检测报告书、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查询、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本院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良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燕瑜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