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狮刑初字第424号(2)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六万八千三百八十五元三角九分,分别发还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万一千五百九十四元一角一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二万七千六百一十九元二角四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一万二千七百九十七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六万九千八百六十七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五万零三百一十九元四角一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四万三千六百九十三元六角三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二万二千八百九十五元、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二万九千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书雄
代理审判员  吴斌斌
人民陪审员  康珍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雪萍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