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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刑初字第149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狮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4)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243***4899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透支本金15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2、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4895***0727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透支使用该卡本金49981.31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石狮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纪某某、陈某某证言,书证中国工商银行报案书、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对帐单、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挂号信函收据、催收记录、中国建设银行报案书、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对帐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欠款还款通知书、上门催收记录、挂号信函收据、催收记录、投案前报备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199981.31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犯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九千九百八十一元三角一分,分别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十五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四万九千九百八十一元三角一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书雄
代理审判员  吴斌斌
人民陪审员  缪一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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