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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刑初字第1653号(2)
一、被告人唐思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
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iph-800型手机一部、诺基亚1050型手机一部、电子秤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耕轮
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
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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