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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41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8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下旬起,被告人张某某在石狮市宝盖镇雪上村祠堂后面一废弃民房内开设赌场,提供“牌九”等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2月18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14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31820元及赌具“牌九”1副。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从其开设的赌场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公安机关对上述被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1820元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洪某、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吴某某、陈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张某戊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缴款凭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赌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珍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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