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狮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丰城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石狮市宝盖镇塘头村亿客龙超市内,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从中牟利。2014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3名参赌人员,并扣押当日接受20多人投注的85张“六合彩”单据(总金额为人民币12112元)及赌资人民币411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六合彩”销售单据、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财物收据、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四千一百一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珍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燕瑜
录入员邱茵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