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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解晓非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通知侦查人员陈某出庭说明情况。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5日至21日间,被告人林某某在石狮市锦尚镇厝上村多处空地,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6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石狮市公安局投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0元及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0元。石狮市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林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陈某某、阮某某、邱某某、陈某等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阮黎明辨认笔录,石狮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还能退出违法所得,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林某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结合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等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林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耕轮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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