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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石狮市区贩卖淫秽光碟。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狂剪理发店门口贩卖淫秽光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扣押3张淫秽光碟。同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八区28号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查获109张淫秽光碟。
另查明,公安人员当场查扣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淫秽光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元。被告人王某某已离婚,儿子因车祸死亡,儿媳妇离家出走,现由被告人王某某独自抚养孙女王某某(现年9岁,正在石狮市子英小学读二年级)。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证言,证人黎某某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100张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淫秽物品数量刚超过犯罪追诉的起点标准,且大部分淫秽物品尚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庭情况较为特殊,需要其独自抚养正在读小学的未成年亲属,从司法人道主义考虑,可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石狮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碟一百一十二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耕轮
审 判 员  尤祖荣
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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