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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刑初字第15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新河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新河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28***7148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6838.8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归还银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鑫莉证言,书证报案报告、关于赵某某信用卡逾期账号计息的说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账户信息截图、中国邮政储蓄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表、上门催收照片、个人信用报告、户籍证明信、投案前报备表、归案经过说明、入账汇款凭单,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26838.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八百三十八元八角,发还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斌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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