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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张某甲租用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社区益群路心康药店旁边一、二楼,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0月22日2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及12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9081元(该款已由石狮市公安局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5元以及赌具麻将3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曾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1年2月26日和2013年9月6日被行政处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证人卢某某、蔡某甲、李某、留某某、施某甲、施某乙、洪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张某乙、谢某某、何某某、蔡某乙、王某某证言,查获工作说明、工作说明、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罚金收据等书证及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向本院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二百七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赌具麻将三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尤祖荣
审 判 员  谢良荣
人民陪审员  蔡水抱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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