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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26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拓荣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跃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0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助力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至石狮玉林路与民生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6.0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醒酒人员移交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照片,涉案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酒精检验报告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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