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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7日起,被告人张某甲在石狮市濠江路120号清香茶园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牌九”,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月14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及6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具“牌九”1副及赌资人民币54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548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其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量建(2015)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邱某某、姚某某、苏某某、张某乙、陈某甲、王某乙、汪某某、陈某乙证言,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和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及被告人张某甲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少如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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