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7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4)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胡某某感情纠纷产生杀害胡而后自杀的想法,购买老鼠药后到石狮市森鸿服饰公司一楼员工厨房将老鼠药倒入胡某某专用的大米袋内。同日,胡某某的弟弟胡某甲做饭时发现异样后报警。经鉴定,上述大米内检出毒死蜱。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胡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感情纠纷,胡某某拒绝与被告人张某某继续交往,被告人张某某因此产生杀害胡而后自杀的想法。2014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石狮市宝盖科技园森鸿服饰公司门口购买老鼠药,后到该公司一楼员工厨房将老鼠药倒入胡某某专用的大米袋内。同日11时许,胡某某的弟弟胡某甲在做饭时发现大米异样后报警。经鉴定,上述大米内检出毒死蜱。
同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安溪县金钻酒店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胡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胡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张某某原系工友,又是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但他还来找其,其不理他。2014年8月23日凌晨,张某某有到其宿舍敲门,但其不开门。当天11时许,其弟弟煮饭时发现厨房米有问题就报警,其怀疑是张某某所为。同年10月12日,张某某用手机信息与其联络时承认是他下的药。其辨认出张某某系其前男友。
2、证人胡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8月23日11时许,到公司一楼厨房内要做饭时,发现米袋的米有点湿,有一部分米的颜色变红,有一股刺鼻的味道,其以为是米变质就向米店老板换了一袋。后来想到其姐的前男友张某某分手后有恐吓其姐的事情,就怀疑米是被其姐的前男友动了手脚,就到米店要回这袋米并打电话报警。张某某与其姐分手前也在公司上班,当时与他们一起吃饭,煮饭的东西放在哪里他都知道。其辨认出张某某系其姐姐的前男友。
3、证人许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森鸿服饰公司的门卫。2014年8月23日凌晨3时左右,有一个男的来到大门口说要出去,还说他在宿舍楼上敲门找人,对方没开门他就下来了,其就开门让他出去。后来才知道公司厨房被人下毒的事情。其辨认出张某某系当晚叫其开门的男子。
4、证人包某某、胡某某证言,分别证实他们系森鸿服饰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厨房在一楼,厨房内的餐具和做饭器材、米、菜都是自己保管。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拍照,现场提取米袋一个。
6、泉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检材大米中检出毒死蜱。
7、手机信息照片及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机向胡某某的手机发送信息及通话联络的情况。
8、工作说明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胡某甲报案及公安人员抓获张某某的经过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前科情况。
9、谅解书,证实胡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予以从宽处理。
10、常住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生时间、居住地址等基本情况。
1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供认上述认定的作案事实及辨认作案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着手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意图杀害他人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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