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6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3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携带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到石狮市灵秀镇招工市场盼盼公寓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携带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到石狮市灵秀镇招工市场同发公寓楼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
3、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李南收取人民币300元后,到石狮市五洲酒店对面工商银行ATM存取款机室内,向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该处门口贩卖给李某。
4、2014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携带0.4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到石狮市五洲酒店对面工商银行ATM存取款机室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
5、2014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携带0.4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到石狮市五洲酒店一楼男卫生间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另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扣押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上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贩卖毒品中其有经手拿毒品给李南,但没有经手拿钱给被告人王某,是李南直接付钱给被告人王某,其对起诉书的其他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携带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到石狮市灵秀镇招工市场盼盼公寓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携带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到石狮市灵秀镇招工市场同发公寓楼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
3、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李南收取人民币300元后,到石狮市五洲酒店对面工商银行ATM存取款机室内,向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该处门口贩卖给李某。
4、2014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携带0.4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到石狮市五洲酒店对面工商银行ATM存取款机室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李某后将该毒品交给公安机关。
5、2014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携带0.4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到石狮市五洲酒店一楼男卫生间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另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扣押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当场扣押的人民币200元已发还给李某。
2014年9月3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长宁路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扣押手机一部。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各二次向被告人王某及王某某购买冰毒的时间、地点、价格,还辨认被告人王某及王某某是贩毒者。
2、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本案中扣押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毒品上缴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从李南处扣押的2包毒品净重共0.9克,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的1包毒品净重0.1克及毒资人民币200元,毒品已上缴石狮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资已发还给李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4、通话清单,证实二被告人互相之间及与李南在上述作案期间手机有进行多次通话的情况。
5、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经现场尿检均呈毒品阳性,被告人王某曾因吸毒行为先后被公安机关二次行政处罚。
6、抓获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侦破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
7、本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时间。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