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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4)2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起,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新村K510号利发棋牌室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及6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具扑克1副、赌资人民币537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另查明,石狮市公安局已对本案查获的赌资人民币537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收缴。被告人吕某某已生育一子,现年4周岁。经石狮市医院、石狮市妇幼保健医院检查,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已怀孕6周。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35000元。石狮市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吕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史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李某、袁某某等人证言及证人李明生、史某某辨认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查获赌场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狮市医院、石狮市妇幼保健医院疾病证明书、超声诊断报告单、石狮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还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吕某某现有幼儿需要其抚养,其现在又系怀孕妇女,并结合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认为其适合社区矫正等情况,依法应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吕某某退出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具扑克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耕轮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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