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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881号
原告X,男,X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
被告卢X,女,X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
委托代理人朱X(系被告卢X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
原告沈X诉被告卢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9月10日、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玮,被告卢X的委托代理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诉称,原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以下简称205室),被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以下简称305室),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4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在其房屋内施工,切割墙面,因施工不当,将原告家厨房烟道打穿,造成厨房大量漏水,原告拨打了110报警。2014年8月6日晚5时许,被告又因施工不当,将其房屋内污水管损坏,造成污水管破裂,但被告方未及时处理,使得被告房屋内大面积积水,当时积水深度已淹没脚面,并造成原告房屋大面积严重漏水,厨房、卫生间、客厅均不同程度漏水,原告再次拨打110报警。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却遭无理拒绝,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3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支付原告自2014年8月15日始至2015年2月14日止的房屋租赁费19,200元,共计21,433元。
被告卢X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经过有异议。当时由于烟道打通,施工方不当施工,水才从烟道漏下去。现在认可漏水是由被告造成的,但被告不同意全额承担漏水损失2,233元,原告对该部分损失也有责任,因为一楼的烟道并没有打通,原告就将自家的烟道打通了,故只同意赔偿2,233元的一半,剩余一半损失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原告其他的主张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的业主,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的业主,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于2014年5月装修开工,同年8月装修完工,完工后一直未入住。被告大致于2014年6月开始装修,在2014年7月-8月,先后两次发生漏水事故:2014年7月29日,厨房间水龙头漏水,楼面积水沿拆除厨房烟道留下的洞口渗漏至楼下;同年8月6日,装修施工损坏了厨房废水总管,导致管道废水渗漏至楼下;8月6日漏水量较大,且漏水时305室已拆除了厨房与阳台间、卫生间与阳台间墙体,将部分原设备阳台扩进卫生间内,导致设备阳台和卫生间楼面大量积水。原告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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