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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4227号

原告李X,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X。
被告周X(暨被告罗X、罗X杰、罗X祥、陈X之委托代理人),女,X年X生,汉族,住X。
被告罗X,男,X生,汉族,住X。
被告罗X杰,男,X生,汉族,住X。
被告罗X祥,男,X生,汉族,住X。
被告陈X,女,X生,汉族,住X。
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
负责人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男,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鲁X,男,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工作。
原告李X诉被告周X、罗X、罗X杰、罗X祥、陈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周X,被告罗X、罗X杰、罗X祥、陈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2014年9月21日,罗X驾驶牌号为浙X的小型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进永泰路北约100米处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该车头部撞击停放于上述路边停车位内原告的牌号为浙X的车辆,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原告及原告车辆无违法行为,事故成因与罗X驾驶的车辆失控及罗X的死亡有关。被告周X、罗X、罗X杰、罗X祥、陈X作为罗X的家属,应当承担责任。另查明,罗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X险和商业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3,600元,其中要求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X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周X、罗X、罗X杰、罗X祥、陈X共同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
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要求法院查明事故成因之后,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责任,同意在交X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14时5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进永泰路北约100米处,案外人罗X驾驶牌号为浙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该车头部撞击停放于上述路边停车位内原告的牌号为浙X的车辆,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原告及原告车辆无违法行为,事故成因与罗X驾驶的车辆失控及罗X的死亡有关。经查,被告周X、罗X、罗X杰、罗X祥、陈X是罗X的继承人。另查明,罗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X险和商业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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