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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610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琛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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