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488号

原告朱X,女,X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室。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室。
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号。
负责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与被告李X、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X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李X,被告X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诉称,2014年6月16日清晨,被告李X驾驶牌号为沪AHDX轿车与原告乘坐的由原告丈夫张家骥驾驶的燃气助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3,563.24元,由被告X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X财保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X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X辩称,对原告朱X所述事故经过及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财保公司辩称,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同意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6时26分左右,被告李X牌号为沪AHDX的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星公路近懿行路南约100米处,与原告朱X乘坐的由原告丈夫张家骥驾驶的燃气助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朱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原告丈夫张家骥与被告李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现原告朱X诉讼要求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损失的残疾赔偿金90,649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6,225元、辅助器具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66,539.24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财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2,000元和代理费8,000元,合计183,563.24元, 由被告X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X财保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X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