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茅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申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257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焕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斌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常德路319号2楼。
负责人杨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陈俊,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茅某某诉被告上海振申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振申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菊萍、被告振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斌斌、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陈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茅某某诉称,2013年6月17日11时许,在上海市高安路、衡山路处,被告振申公司的员工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EMXXXX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伤车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朱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查,事发时沪EM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经与被告交涉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确认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160,3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一期治疗的护理费10,200元、交通费62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含尿片、卫生用品、便盆、腰围)2,280.29元、医疗费90,704.22元、一期治疗的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二期治疗的医疗费16,000元、二期治疗的护理费800元、二期治疗的营养费6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鉴定费(初次鉴定)6,300元、电动车修理费70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计算60%份额,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振申公司赔偿。
被告振申公司辩称,对事故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朱某某系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愿意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与朱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就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被告振申公司仅愿意按责承担50%份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未购买不计免赔,故认可本案商业三者险的免赔率为10%。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医疗费,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认可4,000元,并按责承担;其余诉讼请求均认可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愿意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鉴于原告与朱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理应计算50%份额,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由于被告振申公司未购买商业三者险的不计免赔险,故本案商业三者险的免赔率为10%。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13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且伤残系数认可22%;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责计算;一期治疗的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的赔偿标准并计算105天;交通费,认可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不予认可;医疗费,应扣除住院伙食费、统筹支付、附加支付、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治疗糖尿病的费用;一期治疗的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的赔偿标准并计算7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每天20元的赔偿标准并计算23.5天;二期治疗的医疗费、二期治疗的护理费、二期治疗的营养费,因原告尚未行内固定取出术,故均不同意在本案一并予以处理;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鉴定费,仅认可肢体伤残鉴定的鉴定费用1,800元,对于精神伤残鉴定的鉴定费用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11时许,在上海市高安路、衡山路处,被告振申公司的员工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EMXXXX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伤车损。上述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徐汇交警支队)认定,原告与朱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伤后即先后被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华东医院就诊,被诊断为T12、L2压缩性骨折、脑挫裂伤,于当日入住华东医院,待脑挫裂伤稳定后于2013年6月28日行L2压缩性骨折后路椎弓根钉复位固定术,于2013年7月11日出院,共住院23.5天。后原告至华东医院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复诊多次。上述治疗期间,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已扣除住院伙食费及附加支付)90,923.59元、腰围费用850元、大便盆费用17元、住院陪护费(计25天)1,400元,被告振申公司垫付原告事故预付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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