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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31号(3)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丙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163.56元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丁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337.36元。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东杰
代理审判员  何志勇
人民陪审员  庄银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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