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港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江西省万载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10月10日分别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4)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5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本区国道324线由福州往惠安方向行驶至145公里+400米处时,因左后外侧的一个轮胎脱落(该车后轴为双轴八个轮胎),致使脱落的轮胎在滚动过程中碰撞停在路右应急车道内的行人陈某甲及推行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及普通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右侧肺脏破裂、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本事故认定为: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本事故的发生,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甲不承担本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亲属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陈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陈某甲家属周某某、庄某某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检测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4线由福州往惠安方向行驶于路右快车道至本区国道324线145KM+400M路段时,该车左后外侧的一个轮胎脱落并随后在滚动过程中碰撞该路右应急车道上推着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行的被害人陈某甲,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及普通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右侧肺脏破裂、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重型自卸货车第四轴左侧内外轮胎脱落,系轮胎螺栓固定螺帽松动所致。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甲不承担本事故责任。2014年7月8日,经泉港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滞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被告人卢某某又到位于事故现场附近的泉州市公安局涂岭派出所自动投案并随后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传唤至该大队接受调查。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母亲)、庄某某(系被害人配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某的精神状况、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庄某某与被告人卢某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等达成调解协议,除被告人已赔付的上述人民币10万元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再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万元(已履行完毕)。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