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刑初字第143号(3)
被告人施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连青竹
代理审判员 张东杰
人民陪审员 庄银忠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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