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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刑初字第192号(2)
被告人庄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受贿犯罪情节轻且构成受贿罪的自首: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林某丁贿送面值3000元购物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受贿数额较小;3.被告人未为当事人谋取不当利益;4.被告人已退出部分款项。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起,被告人庄某甲担任某局副局长。2013年8月20日起,被告人庄某甲分管某局相关股室并负责分管本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督促检查重大事项的落实等工作,并与某局副局长连某甲互为A、B角,互补管理本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被告人庄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购物卡及现金等钱财共计人民币21000元,为他人所在公司、企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延长整改期限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将收受的部分钱财用于个人消费。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2013年中秋节前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先后二次收受吴某某贿送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二张(面值计人民币2000元)。
2.2013年11月左右,被告人庄某甲收受郑某甲贿送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一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
3.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庄某甲收受林某丙贿送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二张(面值计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中旬,被告人庄某甲因某局黄某某被查处而退还收受林某丙贿送的上述中闽百汇购物卡。
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庄某甲收受林某乙贿送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三张(面值计人民币3000元)。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庄某甲因某局黄某某被查处而退还收受林某乙贿送的上述中闽百汇购物卡。
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庄某甲收受林某甲贿送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五张(面值计人民币5000元)。2014年7月初,被告人庄某甲因某局黄某某被查处而退还收受林某甲贿送的上述中闽百汇购物卡。
6.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庄某甲收受肖某某贿送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一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
7.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庄某甲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一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
8.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庄某甲收受李某甲贿送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一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
9.2014年春节前及201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庄某甲先后二次收受陈某甲贿送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一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
10.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庄某甲收受林某丁贿送的中闽百汇购物卡三张(面值计人民币3000元)。
2014年7月4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庄某甲涉嫌收受林某丁贿送面值计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的线索。同日下午,中共泉州市泉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发现的被告人庄某甲涉嫌收受他人贿送面值计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线索将被告人带至该委办案点接受调查并对被告人采取“两规”措施。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庄某甲家属代为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退出人民币12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吴某某、郑某甲、林某丙、林某乙、林某甲、肖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辨认短信通讯截图证实,上述人员为所在公司、企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延长整改期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方面取得被告人庄某甲的关照和支持,分别贿送被告人购物卡及现金的事实。另证实,被告人庄某甲已退还收受林某丙、林某乙、林某甲贿送的购物卡。
2.证人林某丁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被告人庄某甲系某局副局长,其为所在企业在某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取得被告人的关照和支持,而于2013年中秋节前贿送被告人购物卡的事实。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及审查相关材料、关于相关单位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会议的通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泉港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名录、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常态化检查工作的通知、现场检查工作记录、关于福建联合石化管廊周边电力、通信线路整改情况现场确认的纪要证实,上述行贿人员所在公司与某局具体工作间的关联及被告人庄某甲在上述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上的具体职责。
4.泉港区干部职工基本信息采集表、关于被告人庄某甲任职及工作职责相关文件证实,被告人庄某甲的任职及工作职责情况。
5.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检察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庄某甲家属代为退出的人民币12500元。
6.中共泉州市泉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黄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的函、相关工作说明及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纪委部门经初查后于2014年6月9日对某局黄某某采取“两规”措施。检察机关于2014年6月22日将黄某某带至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检察机关未能对其他行贿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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