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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25号(2)
另查明,2011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2011)甬慈刑初字第1954号被告人“王某某”(该名称系被本案被告人王辉冒用)等二人犯盗窃罪一案中,被告人王辉冒用其堂弟王某某名称,并被判刑,判决作出后被司法机关发现该案存在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本案原审期间,被告人王辉为掩盖犯罪前科再次冒用其堂弟王某某身份信息,直至被二审法院发现后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辉对冒用他人身份的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曾某甲、廖某某、王辉、郭某乙、郑某某、郭某丙、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骆某某、曾某乙、郭某丁、洪某某、张某乙、薛某甲、林某乙、黄某某、陈某某、江某某、庄某某、桂某某、薛某乙、谢某某、郭某戊、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扣押、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罚金收据、人员情况概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人王某某身份信息、勺窝村委会证明、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曾某甲、廖某某、王辉、郭某乙、郑某某、郭某丙、林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曾某甲、廖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成渔利,被告人王辉、郭某乙、郑某某、郭某丙、林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曾某甲、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雇佣人员进行放贷、抽成,是赌场的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各人作用大小应有所区别。被告人王辉、郭某乙、郑某某、郭某丙、林某甲在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曾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从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主观恶性较大,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曾某甲、廖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具有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行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辉曾因犯罪归案后冒用他人身份接受审判,本案原审期间再次冒用他人身份接受审判,具有明显的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重审期间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判处。鉴于被告人郭某乙、郑某某、郭某丙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基本符合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郭某乙、郑某某、郭某丙宣告缓刑。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参与赌场管理时间较短、没有实际获利,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先前羁押的15天已折抵。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先前羁押的14天已折抵。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先前羁押的15天已折抵。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先前羁押的3天已折抵。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先前羁押的14天已折抵。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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