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惠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带着事先准备的金色苹果5S手机(号码:15559527180)及苹果5S模型手机,驾驶车牌号为闽C2XD05男式二轮豪爵牌摩托车到泉州市鲤城区临江工业区门口,向被害人吴某甲出示金色苹果5S手机,并询问其是否购买该手机,又让吴某甲用该手机拨通自己的手机进行验证后。吴某甲同意以人民币500元购买,吴某某遂以换手机SIM卡为由将真机掉包为苹果5S模型机给吴某甲,骗取吴某甲人民币500元。
2、2014年7月8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同样方法在泉州市鲤城区展览城公交站处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300元。
3、2014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同样方法在晋江市闽海医院门口向被害人柯某某行骗,并将柯某某载至惠安县黄塘镇高速路路口处,骗取柯某某人民币1100元。
4、2014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同样方法在晋江市池店镇百捷华府附近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000元。
5、2014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同样方法在泉州市丰泽区中心客运站附近,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600元。
6、2014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带着事先准备的苹果6手机(号码:15559527180)及苹果6模型手机,驾驶车牌号为闽C2XD05男式二轮豪爵牌摩托车到泉州市丰泽区技工学校门口,向被害人张某某出示苹果6手机,并询问其是否购买该手机,又让张某某用该手机拨通自己的手机进行验证后。张某某同意以一部苹果4S手机及人民币300元现金交换,吴某某遂以换手机SIM卡为由将真机掉包为苹果6模型机给张某某,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元及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5元)。
7、2014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同样方法在泉州市丰泽区180医院门口骗取被害人文某人民币600元。
另查明,2014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片区一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查获36部苹果6模型机、1部苹果5S模型机、1部苹果6手机(号码:15559527180)。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柯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杜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文某陈述、证人吴某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移动电话通话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吴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实施诈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
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6395元,分别返还被害人柯某某1100元、吴某甲500元、吴某乙300元、杜某某1000元、范某某600元、张某某2295元、文某6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清)。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号码:15559527180)1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苹果6模型机36部、苹果5S模型机1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建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琳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